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非下沉地面或雨水管渠,当设有雨水利用系统的蓄存池(箱)时,可排到蓄存池(箱)内。 3.1.2 建筑屋面雨水积水深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负荷水深之内,50年设计重现期降雨时屋面积水不得超过允许的负荷水深。 3.1.3 建筑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可采用管道系统加溢流设施或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排放。采取承雨斗排水或檐沟外排水方式的建筑宜采用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方式排放。 3.1.4 当设有溢流设施时,溢流排水不得危及建筑设施和人员安全。 3.1.5 屋面排水的雨水管道进水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天沟、土建檐沟的雨水系统进水口应设置雨水斗; 2 从女儿墙侧口排水的外排水管道进水口应在侧墙设置承雨斗; 3 成品檐沟雨水管道的进水口可不设雨水斗。 3.1.6 设有雨水斗的雨水排放设施的总排水能力应进行校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核雨水径流量应按50年或以上重现期计算,屋面径流系数应取1.0; 2 压力流屋面雨水系统排水能力校核应进行水力计算,计算时雨水斗的校核径流量不得大于本规程表3.2.4中的数值; 3 半有压屋面雨水系统排水能力校核中,当溢流水位或允许的负荷水位对应的斗前水深大于本规程表3.2.4中的数值时,则雨水斗的校核径流量不得大于本规程表3.2.4中的数值。 3.1.7 建筑屋面雨水系统的横管或悬吊管应具有自净能力,宜设有排空坡度,且1年重现期5min降雨历时的设计管道流速不应小于自净流速。 3.1.8 屋顶供水箱溢水、泄水、冷却塔排水、消防系统检测排水以及绿化屋面的渗滤排水等较洁净的废水可排入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3.1.9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